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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工作管理规定(招采内部004号)

发布时间:2016-12-08 点击次数: 发布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工作管理规定

(招采内部004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向采购人提供高效、快捷、优质服务,确保其招标采购项目执行进度和完成质量,提高采购时效,充分发挥招标采购/外贸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专业和服务优势,科学合理委托代理机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代理机构的遴选入围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每两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学校修缮工程、基建项目、货物服务采购及进口货物外贸代理类项目的代理机构选取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依据国家规定,代理服务费小于10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从已入围代理机构库中资质、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合格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代理服务费大于10万元(含)且小于50万元(不含)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按照各采购单位自己采购制度从代理机构库中竞价确定;代理服务费大于50元万(含)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

第四条代理服务费小于10万元(不含)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即经费负责人)应从入围代理机构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代理机构,采购人如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其授权委托人完成抽取工作。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采购人代表随机选取代理机构,选取过程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采购人代表可从代理库中随机抽取二家,并从中确定一家代理机构。

第五条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应与代理机构协商签署委托协议,并向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采购具体需求。代理机构需在采购人授权范围内办理招标采购相关事宜,如技术需求专家论证、采购文件编写等。采购人负责补充、确认采购文件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代理机构的日常工作,中心将依据代理机构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及被质疑投诉情况等综合考核,综合评价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服务期内的代理资格。

若代理机构无故拒绝学校项目的代理业务且与采购人协商未果的,经查实,发生一次暂停其校内代理资格一个月;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暂停其校内代理资格两个月;若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三次,则取消其服务期内代理北航业务的资格。

若代理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代理机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由北航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7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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