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人员行为规范
(招采内部005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采购管理和服务行为,严肃招标采购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中心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行为规范。
第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采购原则,不得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维护采购人、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心工作人员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树立和维护中心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坚决抵制和依法制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中心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于律己、恪尽职守,树立服务意识,以高效、规范、务实、创新为服务理念,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招标采购阳光服务平台。
第七条中心工作人员要树立法治意识,精通业务,依法行政,爱岗敬业,廉洁奉公,优质高效,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八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采购活动有关信息。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如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应予回避。
第十条工作人员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特别指定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标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不得违法限制和干扰采购人依法招标、投标人依法投标。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与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协商,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收受与工作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任何财物。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不得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处牟取利益。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不得向采购人推荐投标单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招投标程序实施监管服务或不按规定处理投诉。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不得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行为规范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实施,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