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招采内部006号)

发布时间:2016-12-08 点击次数: 发布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定

(招采内部006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归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程序合法、过程透明公正、服务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同时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更正事项、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等信息。

第四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五条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第七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等采购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中公开。

第八条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需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中标、成交结果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九条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十条更正事项。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屏蔽。

第十二条单一来源公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预算金额;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意见;公示的期限;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终止公告。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信息。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的招标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信息审核和公开。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复核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领导审核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采购服务部及时、完整发布公开审核通过的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北航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 202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邮编:100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