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北航规资字〔2017〕2号)

发布时间:2017-05-17 点击次数: 发布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文件

北航规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货物与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修订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已讨论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年5月17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货物与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2〕14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响应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与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

第三条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采购,必须接受招标采购监管。

第四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采购应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批复的内容、预算及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代表应确保采购项目的资金已经落实。采购应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纳入本办法规定的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监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九条采购人代表应加强采购计划管理,合理压缩采购批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保证采购按规定实施。

采购人代表负责确定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以及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第十条采购人代表需持采购人代表推荐表参加评审活动。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可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在职人员参与评审,被授权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授权参与评审活动人员应熟悉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完成评审工作;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受委托的人员须持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及采购人代表推荐表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园规划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学校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审核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核准采购方式,监督管理采购过程,规范采购行为,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考核采购代理机构及外贸代理机构;

(四)负责进口产品的财政报备及减免税业务,协助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五)负责货物采购合同的审核与盖章;

(六)管理、优化学校招标采购信息化工作。

第十四条监察处负责对招标采购监管工作实施再监督和再检查,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的执纪问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事前监督、现场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通过采购项目提前备案审查,针对材料和程序的合规性开展事前监督,根据实际情况有权暂停或推迟采购;有选择性地对资金量大、风险高的重点采购项目进行现场监督;通过调取采购项目档案、事后分析等方式加强事后监督的研判。参加现场监督不超过采购项目总数的10%。

(二)依法对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受理对采购活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相关规定进行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 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除科研仪器设备外,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项目,执行本办法。

(一)货物类项目

1.仪器设备类:单台(套)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批量(多项)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2.原材料、器件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3.图书教材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4.大宗物资类: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服务类项目

预算估计单价或总价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第十七条采购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种方式,其中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包括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三)比选是指以采购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响应采购;

(四)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代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代表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代表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服务的采购方式;

(七)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代表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比选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与服务项目,采购人代表须依据优质低价原则自行采购。

第二十条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采购供应商不足三家或经评审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采购。重新采购后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仍少于三家或经评审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可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代表可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采购人代表可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三)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重新采购。

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代表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中属于第一种情形的在提出变更申请前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没有异议方可实施。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

(一)采购申请

为保证招标时间的合理安排,采购人代表应当至少提前30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交采购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开招标采购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须由采购人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历日。

(三)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报名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招标答疑会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代表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招标答疑会,但不得分别组织不同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召开招标答疑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代表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15个日历日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接收投标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从财政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开标

开标会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会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开始时,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学校监察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九)评标、定标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和比较,编写评标报告,明示推荐拟中标候选人排名。采购人代表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十)发布中标公告

采购人代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中标公告。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代表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邀请招标

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人代表可向财政部提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50万元(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采购方式变更为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申请

为保证招标时间的合理安排,采购人代表应当至少提前40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交采购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二)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邀请招标采购事宜。

(三)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代表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比选

(一)采购申请

为保证采购时间的合理安排,采购人代表应当至少提前15个日历日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交采购申请,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比选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须由采购人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日历日。

(三)审查响应供应商资格,接受采购报名

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注明,资格预审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比选前答疑会

根据比选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人代表可以组织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或者召开比选前答疑会,但不得分别组织不同的潜在响应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或召开比选前答疑会。

(五)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人代表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日历日前,在规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接收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有效响应文件。

(七)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原则上由采购代理机构从财政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比选会

比选会应该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比选会地点应该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邀请所有响应供应商代表参加。比选会开始时,由响应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学校监察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响应供应商名称、响应报价、价格折扣、采购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响应方案和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响应供应商对比选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现场提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九)评审、成交

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编写评审报告,明示推荐拟成交候选人排名。采购人代表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代表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

(十)发布成交公告

采购人代表确定成交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十一)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十二)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代表不得与成交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人代表可向财政部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其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变更批准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若项目为公开招标或比选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继续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编制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须由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四)发布公告,发出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谈判公告,并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代表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代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

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人代表可向财政部提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采购人代表可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服务类项目;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上级主管单位和学校已完成相应供应商入围,只能从入围库中选择供应商的服务类项目。

采购方式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成立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四)编制发出磋商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须满足采购人代表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磋商文件中应当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磋商文件、磋商邀请须由采购人代表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历日。

(五)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六)评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八)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代表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采购人代表可向财政部提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采购人代表可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申请,其中:

(一)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情形,并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本办法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采购方式变更为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人代表须与被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如项目为公开招标或比选失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继续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编制发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并发出单一来源谈判文件,谈判文件须满足采购人代表实际需求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四)谈判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五)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单一来源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八条询价

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向财政部提出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可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申请,经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采购方式为询价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为:

(一)采购申请

采购方式获得批准后,采购人代表须与经学校遴选入围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委托其实施询价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专家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四)编制发出询价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合同主要条款等。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五)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代表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代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按照询价通知书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九条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招标采购活动中相关正本资料移交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每项采购活动的相关采购资料,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相关档案。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及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在采购相关文件中设定保密条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如可研批复要求采用委托招标的,所选择的采购代理机构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同时还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应急抢险类采购项目应由学校责任部门先行组织实施抢险采购,后报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十二条后勤食堂物资采购依据北京市教委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校医院药品采购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质疑投诉

第三十三条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质疑事项通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六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受理质疑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投诉。

第六章 违纪违规责任

第三十七条采购人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内容编制采购需求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人的;

(四)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代表及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责令采购人代表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采购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政府采购活动:

(一)拟采用招标或比选以外其他方式采购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二)采购文件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采购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四)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响应的;

(五)接受应当拒收的响应文件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的;

(七)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中响应或代理响应,或者为所代理的招标采购项目的响应供应商提供响应服务的;

(八)设定最低限价的;

(九)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

(十)招标文件售价不合理的;

(十一)擅自终止投标活动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十四)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五)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情况的;

(十六)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过程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并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成交人的;

(四)响应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行贿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四十条成交人有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项目: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四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三)收受采购人代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

(六)对评审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审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投资开办的独立法人机构利用自有(自筹)资金投资进行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北航资字〔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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