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7-03 点击次数: 发布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进一步规范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采购的单位;本细则所称采购人代表是指采购项目经费负责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纳入我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管理,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是指学校采用公开遴选方式入围产生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二章代理机构的入围

第五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入围工作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组织实施,遴选结果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入围代理机构的服务周期为两年。

第六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采购人与入围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第三章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招标采购代理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度。项目经理应为代理机构在职的专职人员,对被委托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和负责。

第九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并合理配备相关其他专业人员,建立稳定的项目团队。在一个服务周期内,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第十条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完成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取得采购人代表的确认并通过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的复核。

第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依法依规论证采购文件。排除采购文件中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二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如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代表确认并经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复核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评标等工作,并做好全过程记录及项目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属性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评审委员会核对资料,协助完成评审报告并报采购人代表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成交结果报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负责处理质疑(异议)事项,需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后,在收到书面质疑后在规定时间内(质疑为7个工作日内,异议为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质疑(异议)及答复内容及时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报备。质疑(异议)及答复与项目招标采购其他资料一同归档。

第十八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电子文档,项目资料移交采购人代表的同时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招标采购项目全过程资料装订成册,正本移交采购人代表、副本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我校招标采购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分为三类: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外贸代理机构(负责科教用品进出口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规定,代理服务费小于10万元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应从已入围代理机构库中资质、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合格入围供应商中选取;代理服务费大于10万元(含)且小于50万元(不含)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按照各采购单位自己采购制度从代理机构库中竞价确定;代理服务费大于50元万(含)的招标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遴选确定。

第二十三条属于军工涉密项目的,应在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用经国防科工局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其他特殊任务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公开遴选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最终以综合排名取一定数量作为入围代理机构,其他按排序取一定数量作为候选入围代理机构。经学校单独公开遴选确定的代理机构,列入招标采购代理库统一管理。如出现入围的代理机构资格被取消、同一时间段业务量较多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代理机构退出情形,候选入围代理机构按排序进行递补。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实行回避制度。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与所代理采购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

(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保存情况;

(六)采购资料归档情况。

第二十九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与采购人代表共同负责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中心考核。

项目考核: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委托采购后,采购人代表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年度所有项目的平均分作为本年度的项目考核结果,采购人代表逾期未反馈的,不纳入考核统计。

中心考核: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本年度工作表现、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及被质疑投诉处理情况等综合考核打分。年度中心考核抽取每家代理机构的业务量不少于20%。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考核与中心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最终考核得分。最终得分在80分(含)以上评定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评定为不合格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退出下一年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将其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除名,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三)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六)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七)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九)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十)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三十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或无故拒绝学校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项目委托资格。

第三十二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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